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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

1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进园工作前、工作后每年一次必须到本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,检查项目按“托幼机构园所工作人员”规定的内容。工作人员体检合格,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“健康证明书”后方可上岗工作。

2、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(包括急、慢性期)、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、化脓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,在患病期间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,经治疗痊愈后,持医院或防疫部门的检查证明方可恢复工作。

3、患精神病、HbeAG阳性,有严重生理缺陷者不可在托幼机构工作。

4、发现工作人员患传染病疑似病例未确诊和排除前,以及病原携带者应暂时调离托幼机构。疑似病人在排除患传染病后,病原携带者经治愈,持医院或防疫部门的检查证明方可恢复工作。

5、工作人员传染病有密切接触史,须向园负责人报告,暂时调离岗位接受医学观察,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,正常者可恢复工作。

6、工作人员患急性菌痢后必须隔离并全程治疗,于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三天,并在停药后第五天起进行粪便培养二次,结果阴性者接触管理;对慢性病人在复发期,必须全程治疗,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三天,于停药后起待粪便培养连续三次(每次间隔一周)均为阴性,方可解除管理;对志贺氏1型病人必须全程治疗,于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三天,并在停药后第五天起连续三次粪检阴性,可解除管理。解除管理后,应隔季度做一次粪便培养。进行复查复治工作。

7、工作人员患急性肝炎应立即隔离治疗,隔离期满,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,肝功能正常无明显体征,同时每隔二个月作一次肝功能检查,连续三次正常,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。慢性肝炎患者应调离托幼机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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